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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孕产妇和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作者:管理员 点击数:8731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孕产妇和儿童是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易感人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属地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孕产妇和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一)做好健康监测工作。通过网络平台、电话及微信等方式,开通热线电话,提供电话咨询和网络问诊等服务,掌握辖区内健康管理对象健康情况,做好辖区孕产妇、儿童健康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动态管理。

       (二)加强医学观察期间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各地要摸清辖区内有湖北等地旅行居住史或有疑似、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孕产妇和儿童数,掌握辖区内医学观察期间孕产妇和儿童信息,依托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医学观察点和居家隔离点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要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指导观察点医务人员做好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

       (三)强化重点人群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高危儿童保健服务指南》和我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工作要求,将疑似或确诊感染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纳入高危管理,按照高危孕产妇五色管理的“紫色(传染病)”实施管理,开展“人盯人”和全程信息化追踪管理,做好专案管理。

       二、竭力做好孕产妇和儿童救治工作

       各地要统筹医疗资源,指导有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各市应指定综合救治能力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孕产妇和儿童救治定点医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配备相应的设备及人员,为孕产妇提供疾病救治和安全助产服务。

       (一)加强门急诊管理,落实首诊负责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分区域设置普通儿童就诊门诊和发热门诊(诊室),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按照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要求,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好救治工作。发现疑似或确诊感染的患者按属地定点医疗救治原则收治。有相关流行病学接触史,处于医学观察期的孕产妇已临产,紧急情况,来不及转院的,应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院感防护规定就地隔离分娩,产后继续按医学观察隔离。各地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重症病例按照县级定点医院重症病例上报及转诊流程执行,并集中到指定医疗机构收治。严格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转运孕产妇和新生儿,严禁让疑似或确诊患者自行转诊。

       (二)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对于临产的疑似或感染孕产妇,要由感染、呼吸、产科、新生儿科等专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尤其是新生儿科医生须提前半小时到场。分娩的新生儿经评估,情况良好的可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至少观察14天。若出现呼吸困难、发热或者呕吐或惊厥等症状,应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医院。疑似感染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的,新生儿可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若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至少隔离观察14天。母亲未痊愈的,暂停母乳喂养。

       (三)开展多学科协作,建立救治协调机制。建立由感染、呼吸、产儿科、ICU、麻醉、中医等多学科参与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医疗救治专家组,将产科和儿科专家充实到救治专家队伍,并对基层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三、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院感控制管理,强化培训,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及医务人员安全。

       (一)加强全员培训。根据最新版的诊疗方案,对医务人员全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与报告、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切接触者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发现报告疫情能力和疫情处置水平;指导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医疗操作可能传播的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关爱医务人员,严防医务人员感染事件发生。

       (二)加强重点科室及人群管控。强化院内疾病人群与健康人群就诊区域隔离分流,加强妇科、产房、产儿科、母婴同室等重点科室管理,减少家属探视,暂停新生儿病房探视和陪护,切实降低住院患者感染风险。在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门诊以及各类健康体检项目,暂停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聚集性活动,杜绝群体感染事件发生。

       (三)加强物资储备。各地要做好孕产妇和儿童防控的物资储备工作。孕产妇转运救护车辆除必备设备外,还要配各胎心多普勒听诊或连续电子胎心监护,分娩接产包等必要的接产器械和敷料。各地要根据职责任务做好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治疗药品等储备工作,做好病人监测、会诊、转诊、救治、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各项工作。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母子健康手册APP、微信、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智能语音提醒等做好疫情期间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一)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和新媒体作用,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及时掌握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情况,远程开展健康指导。利用短信、视频、抖音等新媒体,通过开设“网上问诊”、“健康咨询”等服务板块,开展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在线咨询和指导。

       (二)开展远程医疗视频会诊。利用远程医疗会诊平台,鼓励省、市级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机构开通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远程会诊、防治指导等服务,借助信息技术下沉专家资源,提高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及应对处置疫情能力,减少人员跨区域传播风险。

       (三)加强健康宣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孕产妇和儿童家长,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孕产妇和儿童减少流动、不外出,加强个人防护,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对有焦虑倾向的孕产妇及家长实施心理辅导。

       五、加强检查指导

       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导检查,优先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落细落实各项措施,严格值班值守,落实报告制度。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分娩。指导高危孕产妇按时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对建档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孕产妇,要及早作出安排,告知孕产妇,减轻孕产妇焦虑,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防控要按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要求,做好发热孕产妇和儿童的筛查、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处置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信息,做好健康管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会同城乡社区组织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将来自疫情发生地区、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孕产妇和儿童作为重点人群,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进行有效管理;托幼(育)机构根据当地政府部署延迟开园,落实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控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落实卫生保健任务。

       附件:浙江省孕产妇和儿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指南(试行).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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